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增訂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,法界評價兩極,有人質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,但支持者認為此舉不但有利肅貪、也有要求公務員清廉等重大意義。
法務部強調,依據草案條文精神,被檢察官列為被告後,辦案人員才有權要求涉案公務員說明可疑財產來源,並非要所有公務員都說明財產來源。
此外,如果是公務員因變賣家產、繼承遺產或中樂透彩金等,致財產出現巨幅增加,無涉貪汙罪嫌,也不能隨意命公務員說明來源,公務員人權同樣受保障。
法界人士反對訂此法者,主要認為違反刑法「無罪推定」原則。支持者則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,本來就有些權利、行為要受節制。尤其公務員收賄如以現金交付,追查不易,且只要行、受賄者雙方均獲利,更不會坦承。更何況要求涉貪汙的公務員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,跟國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相比,規定已較寬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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